一.渠系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全部实行井渠接合的灌区,渠灌时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可在上述范围内降低0.10;部分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按井渠结合灌溉面积占全灌区面积的比例降低;
2.地下水灌区不应低于0.90。
二.采用管道输水时,管系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95。
三.田间水利用系数,水稻灌区不宜低于0.95,旱作物灌区不宜低于0.90。
四.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渠道防渗输水灌溉工程,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其中地下水灌区不应低于0.80;
2.管道输水灌溉工程不应低于0.80;
3.喷灌工程不应低于0.80;
4.微灌工程不应低于0.85,滴灌工程不应低于0.90。